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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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EV 113年度東小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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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8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詹卉君
蕭元易
林昶志
被告 施雲傑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書記官 鄭筑安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965元,及其中44,855元
自民國112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筑安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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