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8
給付電信費
TTEV 90年度東小字第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劉福銓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琬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