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訴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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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顗澄
具 保 人 劉政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等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4號),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政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顗澄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4號)
,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出具保證金45萬元,由具保人劉政
杰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傳喚
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
同被告到案接受審理,而彼時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
書、刑事報到單、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稽,加以被告仍因另案遭本院等機關通緝中,有本院職權
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
足憑,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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