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妨害秩序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訴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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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翔宇
具 保 人 門義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
偵字第135、136、137、138、139、19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
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由
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行準備程序,並合法通知具保人,
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
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
資料、本院拘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壢分局及
八德分局之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查;且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
,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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