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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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
以111年度審簡字第786號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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