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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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皇傑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皇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加重
詐欺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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