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
原 告 莊雅雯
被 告 何景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景元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件: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