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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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原 告 曾○威
法定代理人 張○媚
訴訟代理人 曾榮財
被 告 簡谷嵐
陳右晏
陳俊緯
蘇耀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7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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