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9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0號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又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
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37
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僅規定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並無關於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二審判決得提起上訴之規
定,且未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三章「第三審」等情可知,不服
簡易程序中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判決者,不得提起第三
審上訴甚明。從而此不得上訴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宣示或
送達判決時,即告確定。次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經本院於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壢交簡字第937號為
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由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
0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依前揭
規定,本案於本院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
確定,不得再行上訴,上訴人猶於113年1月26日、2月16日
具狀提起上訴,乃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於法未合
,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本件既係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5項準用同法第405
條規定,本件裁定亦不得抗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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