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家暴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易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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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淑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錢淑鈴係告訴人孫莉華之表姊,二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雙方於
民國112年1月28日1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
弄00號旁,因細故而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
,徒手推倒告訴人所有、停放於上址聖亭路133巷161弄33號
旁、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將告訴人所有之
白色安全帽一頂砸在地上,致上開機車之車殼、安全帽多處
刮傷毀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被訴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
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
已達成和解,並於113年2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一情,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3至1
4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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