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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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柒捌公
克、零點零捌陸貳公克),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
燬之。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分裝勺壹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
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亦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同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昱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88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鑑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078公
克、0.0862公克)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是
上開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聲請依
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2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
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
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分裝勺1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供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所供認,依前開說
明,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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