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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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雨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前含袋毛重○點五九五一公克)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雨萱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經送請鑑驗,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
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
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各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在卷(毒
偵字3473號卷),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毒偵字3473號卷內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
可佐,且依該卷第117頁之毒品成分鑑定書,上開物品為白
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含袋毛重0.5951公克,淨重0.3706
公克,取樣0.0022公克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上開物品除因鑑驗而
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
裝,不問屬誰所有,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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