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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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益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14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益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5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供施
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聲請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其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19頁),自
得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本院
前就此部分漏未裁定沒收,爰依法補充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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