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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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飛機杯肆拾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該案所查扣之飛機杯41個,屬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
235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猥褻之文字
、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亦各有明定。
三、經查:
㈠ 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23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1年12月1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98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 而被告遭警查扣之飛機杯41個,係屬猥褻物品乙節,有員警職
務報告及現場查獲照片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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