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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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
112年度偵緝字第15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
墨水4瓶,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98條
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固分別定
有明文。然若扣押物為他案證據者,不問他案日後判決結果
如何,在他案訴訟程序終結前,自不得遽予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陳彥丞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及
同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經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
稱桃園地檢),經桃園地檢檢察官偵辦後,以罪嫌不足為由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然上開案件,除被告陳彥丞外,另有同案被告謝金宏、李明
杰等人,上開二人,經桃園地檢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高雄地方檢察署偵
辦,迄未偵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是依前開說明,扣案之仿冒「EPSON」商標之墨水4瓶,既仍
可能於他案作為證據使用,於他案審理終結前,顯不宜逕予
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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