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昱楷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0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吸管2支及殘渣袋
11個,為被告所有,且屬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法律上原因
未能判決有罪,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38條
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且
其係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情,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足徵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並供施
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犯罪,
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單獨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說明 備註 1 吸食器 1組 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所用之物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203號卷第47頁 2 吸管 2支 3 殘渣袋 11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