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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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傳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黎傳彬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龍
岡路2段往健行路方向直行行駛,行經龍岡路2段與苑平路口
前,適同向有告訴人林鴻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在左前方,欲往右靠邊停而向右偏駛,黎傳彬本應注
意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
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
自前車右側超越,黎傳彬所騎乘機車遂擦撞到林鴻杰右腳踝
,致林鴻杰受有右踝挫傷併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履行調解條件後,告訴人當庭具狀
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審判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
訴狀可稽,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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