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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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鼎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許鼎杰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大園區
平安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平安路與中正東路交岔路口
,左轉進入中正東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
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交岔路
口不得超車,及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駛入原行路線,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等情,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冒然跨
越平安路雙黃線侵入來車車道,自阮莉庭左側超越,左轉進
入中正東路,適來車車道有大貨車迎面駛來,許鼎杰為求閃
避駕車右偏,致與同向右側之告訴人阮莉庭騎乘機車二車安
全間隔不足,其右前車頭擦撞阮莉庭,致阮莉庭當場人、車
倒地,受有四肢及髖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院外達成和解
,而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可稽,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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