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羿如
被 告 丁家雄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6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家雄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家雄(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
故逃逸部分另為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龜
山區山鶯路往萬壽路2段方向直行,行經山鶯路與山鶯路1巷
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進山鶯路1巷,本應注意轉彎車輛應讓
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而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陳冠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山鶯路往萬壽路2段方向直行駛至,兩車因
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肘撕裂傷(2公分)、右踝挫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並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