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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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8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及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
判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博愛路由東往西方向
直行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之天候及路況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方追撞同向於前方暫
停紅燈、由謝○恩(未成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渠未成年之胞弟告訴人謝○
揚(00年0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致謝○揚跌落在地
,受有左側前臂挫傷、下背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告訴人已具狀撤
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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