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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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2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崴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聖崴(涉及肇事逃逸犯行部分,由本
院另為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29日上午7時27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往平鎮
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與中豐路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
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莊心瑜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原路往中央西路
方向駛至,兩車遂發生碰撞,致莊心瑜再撞擊在中正路與中豐
路路口停等紅燈由被害人古政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涉及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莊心瑜因此
受有左側髖臼閉鎖性骨折、右側恥骨閉鎖性骨折、左側髖部
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及頭部擦傷等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前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莊心瑜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告訴
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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