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 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1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齊(所涉肇事逃逸犯行部分,由本院
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蘆竹區桃園街
往南竹路1段方向行駛,行經桃園街73號欲超車時,本應注意
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超車
時須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而依當時天候
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半公尺以上之
安全間隔,即貿然自告訴人王岑允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超車,兩車遂發生碰撞,致王岑允人車倒地
,並因而受有左肩鈍挫傷、右手掌鈍挫傷、右踝鈍挫傷、左
手食指擦傷、右手肘鈍挫傷、右前臂擦傷及右小腿擦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和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
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