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秉頡
具 保 人 呂昱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
度偵字第3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昱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
呂昱緯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且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
同被告到庭,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
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
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 萬元及實收
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