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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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雨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雨菲(其另涉竊盜罪部分,另由本院
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601號判決)與告訴人林妤庭係同事關
係,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2月12日6時30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前,
以徒手、腳踹之方式攻擊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
、右大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
調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
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35至43頁)。依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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