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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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晟哲
被 告 陳佳汝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31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
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佳汝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5月29日2時許,在桃園市○○區○○○0號之8居所
,以燃燒玻璃球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30日8時25分許,為警在
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佳汝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真實姓名與
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被
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及矯正簡表、查獲現場照片。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
另論罪。
㈡被告係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屬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前①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
第3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字
第216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月、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改
判有期徒刑5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確定。①、②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73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④於10
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58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於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③至⑤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43號裁定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
於108年7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按,且為被告不爭執,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
情形後,認其就本案犯行,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素行、年紀、智識程度及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檢出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毒品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鑑定書可考,
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
,且係被告於本案非法持有之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
,應視為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
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明,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白色粉末 2包(驗餘淨重0.064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2 殘渣袋 4個(毛重1.3210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4包(驗餘淨重共計2.968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二)、(三) 深黃色晶體 1包(驗餘淨重共計0.1248公克)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驗餘淨重共計0.0526公克) 4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驗餘淨重2.1434公克) 未檢出列管毒品(依被告供述應為葡萄糖)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5 吸食器 2組 無 無 6 吸管 4支 無 無 7 磅秤 1個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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