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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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銘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1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瑞銘與告訴人傅秋菊係兄妹關係,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規範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
於民國112 年5 月13日9 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住所內,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
意,徒手朝告訴人臉部毆打,致其受有臉部瘀青、鼻瘀青、
左手指瘀青、右前臂壓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
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3 年
1 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
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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