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7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輝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輝明明知告訴人楊允中係桃園市平鎮
區復旦里里長候選人,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
111年10月10日凌晨3時4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街000號前
之全家便利商店平鎮民富店,以香菸焚燒毀損告訴人所有候
選人旗幟1面,致使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
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
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
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40號調解筆錄、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
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依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