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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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庭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3937號、第31087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智易字第2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庭甄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伍件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
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
霜參佰柒拾玖條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9至11行「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
以1張0.8人民幣0.8元之進價購入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
樣之指甲貼不詳數量」更正為「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以1
張人民幣0.8元之進價購入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
甲貼不詳數量」。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9至10行「以每個禮盒(每盒含6至
8條護手霜)人民幣8.5元至10.9元不等之進價」更正為「以
每個禮盒(每盒含6至8條護手霜)人民幣10.5元不等之進價
」。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高庭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
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故修正後之上開條文屆
至本案宣判時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
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㈡次觀被告為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時之查獲
過程,係員警為蒐證之目的,佯裝顧客,向被告購得仿冒「
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5張(下簡稱:仿冒指甲貼
5張,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87號卷〈下簡
稱偵31087號卷〉第11頁),是應認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
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則被告之販賣行
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對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
未遂之行為未設有處罰之明文,且卷內亦無確切之出貨資料
或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其他販賣既遂之行為,從而,被告意
圖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之仿冒指甲貼5張,將所欲銷售之仿
冒品以陳列於網站之方式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其行為態樣
該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自應論以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
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㈢是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商標法第97條
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起訴書認被告
前開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係犯商標法第9
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固有未洽,
惟其所引用法條之條項與本院就被告該部分罪刑所認定者完
全相同,僅罪名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刑法上所稱「陳列」
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
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自110年6月4
日前不詳時間起至110年6月4日下午2時許為警查獲止,意圖
販賣而持續以網路方式陳列上開仿冒指甲貼5張,客觀上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
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僅論以一罪。
㈤末被告上開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與㈡所示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效果,然被告竟為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㈠與㈡所示犯行,已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之侵害
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
國際聲譽,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又被告本案所侵
害商標權商品各自之數量;並考量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
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環境(詳偵31087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就宣告
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5件(即警員蒐證所購
得之仿冒指甲貼5張)及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
379條,經鑑定後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萬國法律事
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詳偵31087號卷第49至55頁反
面、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37號卷第41至47頁)
,是爰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各於被告所
犯相應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員警為查獲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而
於網路上下單,並以新臺幣(下同)70元購買系爭仿冒指甲
貼5張,是該70元自為被告因前開犯行所獲,核為其犯罪所
得,既未扣案,復未返還予承辦員警,且無其他不宜宣告沒
收事由存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
被告所犯該項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937號
112年度偵字第31087號
被 告 高庭甄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庭甄前有多次違反商標法之紀錄,仍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下
列行為:
㈠明知「Hello Kitty」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簡稱智
財局)所申請註冊登記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倘未經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圖樣,又上開商標專用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
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
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6月4日前不詳時間,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以1張0.
8人民幣0.8元之進價購入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
指甲貼不詳數量,再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其向
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帳號「wendy102222」賣場,刊登販售
與不特定人,嗣經警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在前開網站
以新臺幣70元之代價購入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
指甲貼5張,並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㈡明知「L'OCCITANIE」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係由法商‧M&L實驗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M&L公司)向經智
財局所申請註冊登記,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倘未經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圖樣,又上開商標專用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
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
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1
1年7月29日前不詳時間,以每個禮盒(每盒含6至8條護手霜
)人民幣8.5元至10.9元不等之進價,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
上購入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一共379條,並於
111年7月29日委託海順達物流有限公司,分成5筆(進口快
遞貨物簡易申報單:AX/11/627/0X5J7、0X5HY、0X5J6、0X5
HZ、0X5J1)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簡稱基隆關)申報
自大陸地區進口上開護手霜,嗣經基隆關查驗送鑑,確認為
仿冒商標商品,乃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
查處基隆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庭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犯罪事實一㈠,且坦
承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時間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仿冒商標之商
品,惟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之犯行,辯稱:伊是要
做活動用,要送人的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有蝦皮購
物網站帳號「wendy102222」賣場截圖、訂單、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附用戶資料、交易明細、
通聯查詢調閱單、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
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聯合專利商標
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5份
、照片數張、淘寶訂單紀錄上開2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在卷可
稽,並有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5張及仿冒
「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379條扣案為證。被告雖辯稱
其未意圖販售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然其於
警詢時先辯稱是朋友承包公所聖誕節交換禮物活動,嗣於偵
查中改辯稱是要朋友做標會要幫忙做活動,不啻前後不一,
且始終未能交代朋友姓名,又被告委由朋友、家人分成5筆
進口仿冒商標護手霜共379條,數量甚鉅,復佐以被告前有
多次自國外輸入美容商品販賣等情,有本署107年度偵字第2
22號不起訴處分書、106年度偵字第13936號、110年度偵字
第908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
度偵字第62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辯稱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
商標商品及後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被
告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扣
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塗 又 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 欣 庭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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