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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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玲
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李佳玲「男」之記載,應更正
為「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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