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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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恩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被訴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自己並無網路交易付款之真意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
得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先於民國000年0月間,未經其父親甲○○同意或授權,擅自以
被害人甲○○名義及身分證字號,向旋轉拍賣有限公司註冊,
用以表示係被害人甲○○本人申請,並以被害人甲○○所申辦、
實際為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認證,而
成功註冊帳號「lbt0000-00000」(下稱旋轉拍賣帳號),足
生損害於被害人甲○○(所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由本
院另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判決審結)。
㈡再於同年4月5日凌晨0時許,以手機登入上開旋轉拍賣帳號後
,見到告訴人丙○○於拍賣平台上欲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價格販售MOMO紅利金,即以平台私訊佯向告訴人丙○○聯
繫購買,並於同日1時10分許,以不詳方式偽造其已轉帳至
告訴人丙○○指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再傳送
予告訴人丙○○,表示被告已匯款予告訴人丙○○之意思,致告
訴人丙○○陷於錯誤,於同日凌晨1時21分許將MOMO紅利金轉
帳至上開旋轉拍賣帳號,並足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嗣告訴人丙○○遲未收到款項,始悉受騙。因認被告就前開公
訴意旨㈡所示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
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
起訴或自訴,係指被告同一及犯罪事實同一而言。而所謂「
犯罪事實同一」,並不以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完全同一為
必要,亦非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祇要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或
兼顧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即可,視檢察官或自訴
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是否同一,以經檢察官
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為準。如數訴之
事實,其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使所訴之犯罪時間、處所、
方法、被害物體、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被害法益及罪
名雖略有差異,於其社會事實同一性不生影響。且除實質上
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外,即裁判上一罪(
如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亦有其適
用,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
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
,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
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判決參照)
。
三、經查:
㈠被告乙○○明知自己無購買或交換商品之真意,亦無出貨之意
願及能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
於111年4月5日凌晨0時許,以旋轉拍賣網帳號「1bt0000-00
000」私訊告訴人丙○○,並傳送1張匯款之網路收據,致告訴
人丙○○陷於錯誤,將MOMO紅利金2000元轉予被告,因而受有
損害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306號提起公訴,於112年3月
14日繫屬本院,嗣經本院於112年11月3日以112年度審訴字
第291號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現經被告提起上訴
而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判決列印資料、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99-131頁)
。
㈡經核本案與前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被告施用詐術之時間
、方式、使用之旋轉拍賣帳號、詐欺之對象、告訴人丙○○匯
款時間、受損害之利益等內容完全一致,雖起訴罪名略有差
異,仍無礙於上開前案與本案被訴犯行應為事實上同一案件
,則檢察官就被告對相同告訴人丙○○以相同方式施用詐術致
其受有損害之相同犯罪事實部分,復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
112年6月6日繫屬本院,有桃園地檢署112年6月6日戊○秀妙1
12偵7413字第1129064944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在卷可考
(見本院審訴卷第5頁),此部分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
行起訴,揆諸前述說明,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亞芝、方勝詮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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