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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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銘韡
被 告 張棨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4116號、第34117號、第35414號、第36524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棨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棨傑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
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
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
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
月27日16時許,在臉書社團看到不詳之人張貼收取銀行帳戶
訊息後加為LINE好友,與LINE暱稱「陳泓儒」之詐欺集團成
員確認價碼為郵局帳戶「不控」(即不必待在指定處所)1
次領新臺幣(下同)8萬元、按日算租金1萬6,000元後,於
同日20時16分許,將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放在中壢火車站某置物
櫃,再以LINE將提款卡密碼「938124」告知LINE暱稱「陳泓
儒」、「張亦玄」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再由
不詳成員將上開款項分別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棨傑於警詢、偵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藍偉祥、蔡文珊、被害人陳協賢、許梅林分別於警詢
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
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
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
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
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
告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罪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罪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
所受損害,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而獲有金錢或
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清單 1 陳協賢(未提告) 於112年3月28日20時3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充不詳賣家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陳協賢,佯稱發票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 112年3月28日21時31分許 9,987元 112年度偵字第34116號: ①通話紀錄及網路交易明細翻派照片(第15-17頁) ②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收簿手在臉書張貼之收簿訊息(第19-25頁) ③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7-29頁) 2 藍偉祥 於112年3月28日18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鞋全家福」、連線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藍偉祥,佯稱因發票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匯款始能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3月28日20時23分許 9,999元 112年度偵字第34117號: ①交易明細截圖(第39頁) 3 許梅林(未提告) 於112年3月28日1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鞋全家福」、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許梅林,佯稱先前有錯誤設定導致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 112年3月28日20時29分許 9萬9,987元 112年度偵字第35414號: ①通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31-35頁) 4 蔡文珊 於112年3月28日19時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鞋全家福」、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蔡文珊,佯稱誤將其身分設為廠商,會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3月28日20時23分許 2萬9,989元 112年度偵字第36524號: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29頁) ②通話紀錄翻拍照片(第3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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