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0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晴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張福田之女,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上
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0號,基於傷害之
犯意,以手持鐵鎚及徒手之方式傷害張福田,致張福田受有
右側肩部擦挫傷、左側前臂挫傷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80條雖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
1,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條第1項之罪,則
第287條前段既明定為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
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
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傷害直
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及前揭說明
,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達願
意撤回本案之傷害告訴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