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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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鈺諺
吳文傑
黃沐宸(原名黃仁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0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㈡本件被告3人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㈢告訴人戴鈺諺、黃沐宸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
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凡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3人被訴罪名 被告兼告訴人戴鈺諺、被告吳文傑、被告兼告訴人黃沐宸(原名:黃仁嵩)均為任職於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誠品物流」之同事,戴鈺諺、吳文傑於民國111年9月16日19時5分許,在上址對面停車場,因細故發生爭執,吳文傑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戴鈺諺,致戴鈺諺受有鼻撕裂傷之傷害(吳文傑受傷部分未據告訴)。後黃沐宸見戴鈺諺離去上址停車場前往廠區,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19時30分許,在上址廠區內毆打戴鈺諺,戴鈺諺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回擊黃沐宸,致戴鈺諺受有鼻子挫傷、頭部挫傷之傷害;黃沐宸受有頭部挫傷、左眼挫傷、全身多處擦傷、右手挫傷之傷害。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3紙(1紙係黃沐宸撤回對戴鈺諺之告訴,另2紙為戴鈺諺分別撤回對吳文傑、黃沐宸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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