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47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子軒(原名簡建志)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速偵字第3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子軒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含被告簡子軒所犯數罪
為想像競合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於附件所示時地,明知員警到場執勤,卻以拉扯、
抓打等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公務之執行、使員警受傷、又毀
損員警之物品,實屬不該。然被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有提告之員警向本院所表示之量刑意見、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危害、暨被告之品行、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黃世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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