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毒聲字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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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旗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桃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2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6月9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1
樓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此聲請裁定將被
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
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
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甲○○警詢及偵查中就其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一節坦認不諱,且其於112年6月10日上午5時
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
告編號:UL/2023/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認其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
毒品1次無訛。
(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95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時間,距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已逾3年,堪予認定
。
(三)聲請意旨另敘明被告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到庭以確
認其參與戒癮治療之意願及資格(傳票上註記相關內容),
惟卻於庭後均未至其指定之戒癮治療機構進行戒癮評估,復
又聯絡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
參,自無法辦理後續個案轉介及戒癮治療評估等事宜,亦難
予以從事戒癮治療之餘地等語。本院審核卷內事證,認此部
分聲請意旨之主張為有理由,則檢察官未為附命完成戒癮治
療之緩起訴處分,逕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自難
認有何裁量權濫用或不當之情形。從而,檢察官聲請裁定將
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
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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