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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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黃建龍
被 告 吳恭淳
上列被告吳恭淳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1號),經原
告黃建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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