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58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麗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麗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麗芬因傷害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
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
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
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
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
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
、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449號、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麗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
案,且本院並屬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內所示
附表各罪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依卷附判決書觀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行之
罪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
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
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3日內表示意見,
該意見調查表於112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而受刑人迄今尚
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各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7日 111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4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3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7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9日 112年7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7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2年7月25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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