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09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36號;112年度執字第1209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清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
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
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
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
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
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75號判決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5月、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2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4所
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
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
2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
年2月2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回覆
無意見,有調查意見回覆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
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
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13日、110年11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886、44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5216、200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61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7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8月22日 備註 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5日、110年11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21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1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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