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0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釋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釋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釋萱於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中,如有部
分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應執行刑時
,自應從刑期中予以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與
他罪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該等案件俱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2月15日)前所為,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附
表編號1之刑已執行完畢,經本院發函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受刑人並未回覆,暨附表各罪之罪質、不法內涵及
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復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受刑人黃釋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05/28- 109/05/29 109/09/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693、1035、1036號、110年度偵字第2099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34、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990號 112年度簡字第266號 判決日期 110/12/27 112/08/1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990號 112年度簡字第2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15 112/09/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34號(111執緝1649)(已執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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