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1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旭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旭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旭全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
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該等案件俱係
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前所
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附卷可稽,故聲
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經本院發函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未回
覆,考量各罪之罪質相同、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
復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
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謝旭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3/7回溯96小時內 112/05/16 112/06/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3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1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95號 判決日期 112/08/31 112/09/20 112/09/28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1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9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17 112/11/08 112/1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48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