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15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
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
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
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
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
,復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
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
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1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
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
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
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卷第3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1件為賭博案件,
其餘皆為詐欺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
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
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
,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雖得
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
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
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9日 110年1月28日 109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6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第103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0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8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0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9月19日 備 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第1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7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26日 備 註
編 號 7 罪 名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3日 備 註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