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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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貴蘭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本維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1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貴蘭與告訴人余喬綾為姑姪,2人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被告余貴蘭與被告
曾本維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共同基於侵入住居
之犯意聯絡,未得告訴人之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之桃園
市○○區○○街00巷00號之房屋內,嗣因被告余貴蘭與與告訴人
因林送妹(即余貴蘭之母、余喬綾之祖母)照護事宜發生爭
執,被告余貴蘭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方式推打告訴人,
致其受有右手肘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余貴蘭涉犯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罪嫌,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罪之侵入住居罪嫌;被
告曾本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余貴蘭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2人另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
入住居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
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向告訴人表達歉意,告訴人並同
意撤回告訴一情,有本院113年2月22日審理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9至161、165頁)。揆諸上開
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李佳紜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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