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興智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2年10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59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興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興智(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以112年度訴
字第593號判決在案,並於112年11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並
由上訴人簽收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上訴人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
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