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緝字第1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仲飛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林承右律師
康皓智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1
88號、108年度偵字第878、9497、17652、17653號),聲請人即
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仲飛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
理 由
一、被告柯仲飛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停止羈押,我是因為請完假
就出國去喬治亞的某中央廚房當廚師,所以才不知道要開庭
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
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犯本案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傳喚未到、
拘提未果而通緝到案,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原
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羈押3月。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對於本案犯行坦承不諱,
經本院業於113年2月2日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9
月,本院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本案判處之罪刑,審酌被
告已回國面對本案審判,是認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
雖仍有羈押之原因,但尚可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爰准予被
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0○0號
。
三、被告停止羈押後,如有無法居住在限制住居地之情事,應主
動向本院陳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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