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國雄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
杜宥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2478號、第42479號、第42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128
0號、第34974號、第34975號、第34976號、第34999號、第35000
號、第38298號、112年度偵字第49164號、第49167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魏國雄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經
查,本案係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繫屬於本院,然被告魏國
雄於起訴後之113年1月18日死亡等情,有上本院收狀戳文及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2478號、第42479號、第42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1280號、第34974號、第34975號、第34976號、第34999號、第35000號、第38298號、112年度偵字第49164號、第49167號起訴書。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