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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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黃冠國
訴訟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楊昇翰
尤育沁
上列被告楊昇翰、尤育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
訴字第1175號),經原告黃冠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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