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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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紹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8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紹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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