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6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6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鳴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
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鳴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胡鳴遠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
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
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
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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