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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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趙建榮
被 告 張駿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張育嘉律師
陸怡君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1
00、11101、11960、28392號及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32號)及移
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9532、55995及59500號),具保人前為
被告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6
月20日經本院命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甲○○
為被告乙○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其等住居址如當事人欄所
載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
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1月23日本院
審判期日到庭,又經拘提無著,而具保人嗣經本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亦未於113年2月20日偕同被告到庭,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到單、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綜上,足認被告已逃匿,且具保人未履行具保人之義務,自
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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