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28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80號
附民原告 呂東杰
附民被告 劉廣謙
蘇極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字第426號、113年度簡字第1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呂東杰對被告劉廣謙、蘇極翔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